一份和解协议,盘活三方棋局——东宝区人民法院柔性执行,为2.89亿金融债权案找到最优解
一份和解协议,盘活三方棋局——东宝区人民法院柔性执行,为2.89亿金融债权案找到最优解 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成功促成一宗标的额高达2.89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以执行和解方式圆满结案。此举不仅创下该院执行标的与和解金额的历史新高,更通过刚柔并济的执行策略,有效保障了金融债权安全,挽救了一家具有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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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和解协议,盘活三方棋局——东宝区人民法院柔性执行,为2.89亿金融债权案找到最优解 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成功促成一宗标的额高达2.89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以执行和解方式圆满结案。此举不仅创下该院执行标的与和解金额的历史新高,更通过刚柔并济的执行策略,有效保障了金融债权安全,挽救了一家具有发展前景
近年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手段层出不穷,继与亲友串通放弃债权、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等传统“套路”以后,又有本案零元转让股权的“新花样”。但无论财产转移手段如何“包装”,只要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客观事实,均构成犯罪。
虽然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是否履行,如何履行等完全取决于各方当事人,其与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本质的区别。法律文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应遵循法定原则,只有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该法律文书才具强制执行力。就本案而言,无论是2014年3月11日申诉人某A与被执行人某B、执行担保人新胜煤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以下简称第一次执行和解协议),还是2015年11月16日,申诉人某A、被执行人···
基于被执行人济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合作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范畴。
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或履行条件未成就、和解协议正在履行的,不予恢复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因和解协议瑕疵履行受到损害,可另行提起诉讼,而并非必然恢复原判决执行。
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第三人向其出具的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书面承诺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 ,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形不同,依法不予支持。